国内和国外与个人碳账户相关的实践已经开展了很多,在前期梳理的基础上,提出对我国个人碳账户未来发展的一点建议。


 发展模式建议


从发展模式来讲,EA 型个人碳账户,即个人碳排放账户不符合我国当前情况,原因有两点。



1. 国际法理基础


多年的国际气候谈判已让我们充分认识到,碳排放权的本质是一种新型的“发展权”,这也是巴黎协定下“公平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”被坚持和强调的原因。从国际法理角度出发,作为发展中国家,EA 型个人碳账户不符合我国的国情。



2. 人均累积碳排放


因为二氧化碳是一种长效温室气体,可以在大气中存在二百年,所以人均累积碳排放的概念被提出来,用来衡量一个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责任。根据中科院丁仲礼院士的测算,中国从 1900~2019 年的人均累积碳排放只有 157.39 吨,比全球平均水平 209.62 吨还低。从人均累积碳排放的现实来看,EA 型个人碳账户也不符合我国的情况。


鉴于 EA 型个人碳账户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和困惑,大范围的 EA 型个人碳账户研究应深入,但实践应慎重。相对而言,ER 型个人碳账户是更为合适的实践。这一点从《京都议定书》时期的 CDM 机制和巴黎协定下 CCER 机制的推行,也可以得到验证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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